司法鑒定風險提示
一、鑒定意見屬于證據
鑒定意見是鑒定人根據相關學科的專業知識,依據法律規定,客觀、獨立、公正、科學地提出專業性意見,屬于法律規定的證據之一。是否成為定案的根據,取決于辦案機關的審查和判斷,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并無決定權和影響法官采信鑒定意見的能力。如果辦案機關不予采信,其有啟動重新鑒定的權力。
二、鑒定可能得不出明確的鑒定意見
鑒定人只能根據現有的送檢材料和檢查情況得出鑒定意見,在沒有得到辦案機關授權的情況下,不能自行調取鑒定資料,也不能采用舉證責任的分配方式要求當事人提供新的鑒定材料。因此,由于鑒定材料的限制或者受客觀條件的制約,有時可能得不出明確的鑒定意見書。
三、鑒定意見可能對委托人有利,也可能不利
鑒定需要解決的問題是辦案機關處理案件的疑難專業問題,鑒定人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宗旨,鑒定活動也是圍繞委托方提出的鑒定目的來進行的,因此鑒定意見可能對委托人有利,也可能不利。
四、鑒定材料的提供
委托人應當向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委托人如作虛假確認、承諾或提供虛假鑒定材料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撤銷已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五、鑒定費用的承擔
鑒定活動由辦案機關啟動,鑒定需要繳納費用,無論是任何一方支付鑒定費,都屬于墊付,最終由哪一方承擔,由辦案機關決定。如果需要鑒定人出庭質證,申請出庭質證的一方還必須支付相關的出庭費用。
六、鑒定活動具有嚴肅性
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文書一經發出,不得收回。鑒定人可以就鑒定委托方和當事人提出的有關鑒定文書中的問題進行解釋。如果當事人仍然有意見或者異議,只能通過庭審質證或者申請其他鑒定機構重新鑒定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