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傷殘程度鑒定不僅會影響到案件的定性,同時也涉及到與當事人密切相關的民事賠償和“三期”(誤工期限、營養期限、護理期限)的費用計算,因此,人體傷殘程度鑒定不僅是辦理案件的重要證據,也是當事方關注的焦點。由于傷殘鑒定在不同的案件中隸屬于不同的管轄范疇,因此,國家不同的主管部門制定了不同的標準。實踐中,常常出現做傷殘鑒定的相關方對如何進行鑒定,采用哪個標準等產生誤解和歧義。為此,弘德網在咨詢了業內專家后,總結如下意見: 新余親子鑒定
三個標準的發布方、適用范圍 新余環境鑒定
目前,針對傷殘程度鑒定,可以參照的標準有:
1、《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于2017年1月1日起實施。適用于除職工工傷以外的所有人身損害致殘程度等級鑒定,包括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鑒定、刑事案件的傷殘鑒定、非因職工工傷的傷殘鑒定、普通傷害案件的傷殘鑒定、其他意外傷害的傷殘鑒定等。
2、《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以下簡稱工傷鑒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于2015年1月1日起實施。適用于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公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新余建筑工程鑒定
3、《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聯合中國法醫學會發布,于2013年6月8日起實施。適用于意外險產品或包括意外責任的保險產品中的傷殘保障,用于評定由于意外傷害因素引起的傷殘程度。
另:公安部提出,2016年發布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與《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大部分內容一致,但有細微差異。兩項標準同時存在,易導致人身損害鑒定工作混亂,引發社會矛盾。因此,2017年1月14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了《關于印發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結論的通知》,《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正式獲準廢止。此后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統一適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2017年后做鑒定,必須按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進行鑒定。但如果是2017年需要做重新鑒定,而第一次鑒定是2016年依據原規定所做的鑒定,就必須依照原規定進行鑒定。
三個相關標準的主要區別 新余建筑機動車鑒定
1、標準頒布的主管國家機關不同。因此其應用范圍也不同,管轄的案件性質、訴訟/非訴訟階段不同;
2、適用領域不一樣。這也是作為當事方經常容易混淆的地方?!秳趧幽芰﹁b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適用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度松肀kU傷殘評定標準》適用于當事人購買了人身意外險的情況,雙方是當事人和保險公司?!度梭w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的適用對象為傷害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3、對鑒定提起方要求不同。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不同的鑒定提起方是不一樣的。工傷鑒定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若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提出,則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也可提出申請;保險傷殘評定由保險公司向鑒定機構提出,根據鑒定情況進行理賠;傷殘鑒定由于涉及案件,應由相關執法機關提出。
4、對鑒定的提起時間不同。三個標準在制定時依據的傷情情況不一樣,這主要是由主管機關各自辦理的案件性質不同決定的。如,在工傷鑒定中,制定標準時更多的是考慮保護勞動者權益?!度梭w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則是為了確定產生傷害的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服務于訴訟,保證法律的準確性。工傷鑒定在治療期滿(傷者病情相對穩定后)就可以提出申請,而傷殘鑒定申請時間是醫療終結后。
為什么當事人容易對這三個標準產生誤解? 新余傷殘鑒定
1、相關當事方不了解國家在該方面管理的政策和使用標準,準確的說,該方面的普法教育任務還很重,也急需更加有針對性的公眾服務平臺。
2、現實生活中,有些案件中存在著多個法律關系,需要分別作出不同的鑒定,當事人容易對法律關系產生混淆。不同的法律關系,委托方、發起方等均不同,并且司法鑒定機構在受理的過程中要求的程序,手續,依據的標準,收費情況、出具的報告均不同。
我們以一個例子來對上述內容進行說明:小明在因公外出的情況下發生了車禍,且小明自身也購買了人身意外險。這種情況下,在小明需要進行傷殘程度鑒定時,就涉及到了工傷、人身損害以及保險賠償三個方面。那么小明可以在交警大隊給出相關意見書之后,按照想要得到的賠償,分別與其單位、保險公司,肇事方進行溝通,分別按照三個標準作出相關鑒定,從而得到相應的賠償。
目前來看,司法鑒定與當事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一直是社會在討論的問題,也是主管部門比較關心的問題。我們認為,除了國家加大普法教育,以及對專業技術知識進行普及外,借助互聯網的力量,如弘德網提供的弘德咨詢服務,專業化的回答當事人提出的問題也是一個比較好的方式。在弘德咨詢服務中,針對三個標準相關咨詢的回答,無論是一般咨詢的普通問題還是需要專家解答的個案問題,都得到了良好的反饋。